大咖说第5期:法学大数据论文提要汇编

作者:博鱼体育官网入口发布时间:2023-05-09 00:40

本文摘要:一、中国死刑民意:丈量、解构与相同【作者】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尔彦(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死刑存废是一个以民众认同为正当性与正当性基础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死刑政策决议与死刑制度设计必须认真看待民意。基于三万余个样本所做的实证分析显示,虽然多数受访者仍然支持保留死刑,报应和威慑是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两大看法支柱,可是,中国主流民意对死刑的认同已经发生了显着松动,不再绝对认同死刑,绝大多数中国民众已经无条件地支持或有条件地接受破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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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死刑民意:丈量、解构与相同【作者】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尔彦(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死刑存废是一个以民众认同为正当性与正当性基础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死刑政策决议与死刑制度设计必须认真看待民意。基于三万余个样本所做的实证分析显示,虽然多数受访者仍然支持保留死刑,报应和威慑是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两大看法支柱,可是,中国主流民意对死刑的认同已经发生了显着松动,不再绝对认同死刑,绝大多数中国民众已经无条件地支持或有条件地接受破除死刑。

一旦提供了恰当的死刑替代措施,近八成一般性地支持保留死刑的民众转而同意破除死刑。死刑民意具有庞大的生成机理,自我实现、传媒依赖、社会不公遭遇、宁静感、法治意识和社会问题评价与死刑存废态度显著相关。应当运用相同商谈模式对死刑民意举行理性引导,促进人的全面生长与社会的文明和谐,发挥政治精英的关键少数作用,科学设计死刑替代措施,普及死刑知识,借助公共传媒平台,与民众举行相同商谈,为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死刑革新奠基坚实的社会意理基础。

 【关键词】死刑民意;外部丈量;内部解构;民意引导;相同商谈 【泉源】《中外法学》2020年第5期二、人工智能如何“无偏见”地助力刑事司法 ——由“证据指引”转向“证明辅助”【作者】谢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内容提要】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已高调介入,其初衷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革新”,而两大详细要点则是“统一证据尺度”和“防范冤假错案”。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浅易案件不需要,庞大案件不敢用”以及“补课而非升级”的尴尬境遇,效果不如预期。

在探讨所谓算法、技术之前,首先需要解决人工智能介入刑事司法的偏向性问题,反思其与传统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教义能否兼容。否则,人类的认知偏见即可能转移给人工智能产物,进而形成“算法偏见”。确保人工智能“无偏见”地助力刑事司法,应当从形式意义上的证据指引转向实质意义上的证明辅助,实现基于证明原理的全面升级、基于证据评价的概率测算以及基于整体主义的认知监控;同时,不得动摇人类作为司法决议者的主体职位,接受来自算法的支持而非支配,制止隐藏在人工智能产物中的“认知偏见”对司法实践带来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司法证明;认知偏见【泉源】《执法科学》2020年第5期三、犯罪之技术治理的价值权衡:以数据正义为视角【作者】单勇(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在信息文明时代,大数据等新型通用技术深刻推动了犯罪治理的厘革,犯罪的技术治理模式兴起。技术治理具有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的两面性,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一显一隐”的非平衡生长致使算法歧视、隐私弱化、数字鸿沟等问题趋重,加剧了社会宁静防卫与小我私家权利掩护的价值冲突。在数据主义重塑社会结构的当下,对犯罪技术治理的正当性举行反思尤为迫切。对此,有须要引入数据正义的分析视角,迈向数据控制且逾越数据控制,以有限扩张、关系平衡、执法控制、技术赋权等正当性要求锚定犯罪技术治理的价值导向。

这要求我们以数据权利厘定数据监控的执法界限,以算法治理打开预测性执法的技术黑箱,对权力外溢至平台企业开展平衡治理,以数据开放买通民众到场的数据接口。【关键词】技术治理;数据监控;正当性;数据正义;数据权利【泉源】《法制与社会生长》2020年第5期四、技术性正当法式:人工智能时代法式法和算法的双重变奏【作者】刘东亮(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正在重塑政府的运作方式,现代社会的权力形态和权力结构均发生改变,算法权力悄然兴起。与此同时,传统行政法式在人工智能的适用场景中失去了原有的效用,诸如“听取意见”、“说明理由”等权利保障措施,对于瞬间即作出决议的自动化机械几无适用的余地,这意味着行政法的关注焦点需要从传统行政法式向盘算机法式算法拓展。

对算法权力的规制和监视,需要从算法设计的源头构建“技术性正当法式”,即通历程序的代码化实现下列要求:算法公然、透明并具有法式一致性;算法具有可解释性,能提供决议的相关逻辑和实质性信息;对决议效果允许质疑,在专业人员协助下审查算法,有错误实时修正,等等。技术性正当法式要求行政法与时俱进,跟得上技术生长的程序。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权力;算法设计;技术性正当法式【泉源】《比力法研究》2020年第5期五、论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及其限度【作者】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是指机械能取代法官独立完成某些司法决议。现在主要有两种进路:一是基于显式编码、关闭规则之算法的专家系统;二是基于机械学习算法的预测分析论。执法专家系统虽有多年积累,但限度已显。

大数据算法虽方兴未艾,但也同样难以乐成:第一,司法裁判从本质上就无法凭据既往数据被预测;第二,机械裁判颠覆了许多司法的基本预设,消解了人的自主权,违背了人类发现人工智能的初衷,而诸如推动类案类判、限制自由裁量等辩照顾护士由都是难以维系的;第三,司法大数据现实上难以支撑算法裁判在技术上的实现。总之,人工智能不能也不应当成为法官那样的决议主体,更为务实的偏向是去掘客其作为辅助工具的价值。【关键词】司法裁判;人工智能;机械学习;大数据;执法预测论【泉源】《比力法研究》2020年第5期更多论文汇编,请关注微信民众号法意科技(fayi3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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